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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吴晓锋邢东伟本报实习生翟小功
2011年5月11日下午,适逢刮风下雨,村民陈明便赶紧用帆布覆盖住堆放在街边的水泥。突然,街道对面建房工地上的起重机井架倒塌,致其当场昏迷。尽管术后陈明已苏醒,但始终无法正常行动与交流。
陈明家属称,自受伤以来,已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建房工地业主许立和谭归以及包工头昊鹏虽已经支付医疗费8.6万余元,但余下的医疗费及其他误工费、护理费等却没有支付。无奈之下,陈明只好向法院起诉。
业主许立认为,他已与昊鹏签订承包合同,法律后果应由昊鹏负责。包工头昊鹏则辩称,许立作为组织者、管理者和受益者,对因井架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业主与包工头对给陈明的赔偿款互负连带责任,分别赔偿陈明各项经济损失4881元、58223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起重机井架是昊鹏为盖房而向许立预支工程款来购买的,因此昊鹏是该起重机井架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昊鹏作为施工者,没有相应资质,而且在安装起重机井架后不注意安全管理,造成了起重机井架倒塌砸伤人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许立和谭归作为房主,建房无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而且选择明知无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后果也有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