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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杨华谢毅
为了向“无抵押贷款”公司证明自己的实力,市民康某将自己的电话银行绑定了“放贷公司”的手机号,不料,卡里的5.99万元钱瞬间就被人划走了。康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绑定号码的风险性,将银行告到法院。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银行赔偿康某1.8万元。
2011年11月,康某在急需资金周转时,收到一条“无抵押贷款”的短信。他通过电话与对方商议贷款事宜,对方表示只要康某能证明自己有偿还能力就行了。在“放贷公司”的要求下,康某到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在开通手机银行业务时绑定了“放贷公司”指定的手机号,还按对方指示设置了手机银行密码。当天下午,康某往银行卡内存入6万元钱,随后查询时竟发现其中的5.99万元已被人通过电话银行划走了。
康某称,他存款时曾向柜台工作人员询问手机银行绑定别人的手机号是否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变更密码就安全了,并让他在自助取款机上变更密码。当时,他以为通过自动取款机更改银行卡密码就安全了,并不知道银行卡和手机银行要分别设置密码,而且手机银行密码只能通过柜台设置。因此,他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银行应承担责任。
银行辩称,康某轻信无抵押贷款,把手机银行绑定到不法分子的手机号上,并将手机银行密码泄露,导致资金损失,银行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康某按照不法分子诱导,一步步地将账户、密码等信息泄露,导致资金损失。他在并不完全了解手机银行含义、功能及风险的情况下,轻信他人导致被骗,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在回答康某的询问时,既未详细询问康某的需求,告知手机银行的风险,也未提示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银行密码要分别设置。另外,银行在给康某开通手机转账的“高级版”手机银行时,未明示具体内容,也未以适当方式提示和告知康某可限制日转账金额。显然,银行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其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据此,法院酌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判决生效后,法官向当事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书》。法官建议,银行应充分宣传新业务的类型、使用方法及风险,严格履行包括手机银行“高级版”、“普通版”、“日转账限额”等内容在内的各项风险告知义务,并应以书面形式善意提示储户在办理业务时谨防金融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