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弹
“从立法的角度来讲,执法的主体不能太宽泛。如果太宽泛,12个部门都变成执法主体,执行起来就不太现实。”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朱春立认为,《条例》的立法本意是好的,但如果不保证可操作性,立法就失去了意义,“每个部门都给执法权,就变得很空洞,到具体执法的时候,有可能就变成了靠基层拍脑袋,还容易给罚没创收开口子。”
在朱春立看来,除了执法主体过于宽泛不具有操作性外,随之而来的救济途径也是一个很大问题。他表示,从执法的角度来讲,对具体遭受行政处罚的个人和单位来说,一定会涉及到权利的救济,即如果出现不服处罚的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现在这么多部门都有执法权,申请行政复议起来,工作量就会很大,又涉及到人手、经费的安排。”
“社会上犯罪行为那么多,还层出不穷,为什么都交由公安部门来查办?主要是考虑到专业性。”朱春立建议,为保证专业性,违法抽烟的行为认定和具体的行政处罚一定要分开,“例如在旅游区内,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认定市民有没有抽烟,完成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但怎样处罚,要交由特定的部门。具体行政处罚的主体最好只有一个。”
朱春立还表示,《条例》中规定经营者可以劝阻吸烟,市民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在实际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抽烟是即时发生的,一投诉就周期太长了,还比较容易发生纠纷。《条例》还规定如果没有劝阻就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你怎么知道我没有劝阻?市民抽了烟,看势头不对就跑了,如何取证?”
“控制烟草这一块,还是要从源头上抓起,把大型的烟草企业控制住,减少烟草的生产和销售。而对于市民,更重要的应该是强调自律。”朱春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