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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春运高峰期,丢失车票的情况便屡见不鲜,按照铁路部门现行的规定,若车票丢失可进行“挂失补”处理。不少旅客觉得此“办法”太麻烦了,建议程序简化,专家认为实名制后的相关规定有待修改完善。
实名车票只能“挂失补”
按照现行的“挂失补”原则,实名制车票丢失后,旅客可在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经车站确认后,须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旅客持新车票乘车时,应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经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将开具客运记录交给旅客。旅客应在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退票手续,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
按此规定,如果旅客继续乘车,那么通过“挂失补”的方式,旅客损失手续费。如果旅客不乘车,那就等于损失了一张车票钱。尽管通过各种渠道都能找到此票已购的证据,但按照目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
退票制度有待完善
实名制车票为什么丢了就不能退票?针对旅客关于退票的质疑,铁路部门目前还没有给出答复。但不具名的铁路系统人士告诉记者,实名制售检票虽然已经实施,但在一些环节上,没有相关的规定作为依据,很多时候仍是使用非实名制时期的规定。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觉得,车票丢失后无法退票属于单方约定,肯定不合理。消费者实名制购票后,铁路部门的网络终端肯定会记录消费者的信息,通过鉴别身份证号或其他证件号码,通过终端完全可以查询到消费者的购票记录。如果车票遗失了,通过购票记录和个人信息,车票是应该予以补办,这个遗失往往是因为消费者的个人原因,那么就对铁路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利益损失,铁路部门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收取手续费没有问题。购票行为发生后,消费者和铁路的相关部门形成了一个消费服务的合同关系,双方就应该按照相关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邱宝昌认为,铁路部门这种单方约定源自铁路系统机制、机构不合理,政企不分导致了铁路所出台的行政规章时,并不站在公众的利益上,而是让铁路成为部分规则的受益者,实名制后的相关规定有待修改完善。本报记者轩燕龙J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