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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杜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审监督处抗诉科科长,在这个岗位上已工作了16年。二审监督部门听起来让人感觉陌生,但却是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检察机关极为重要的公诉部门。众所周知,我国的刑事审判是两审终审制,而杜鹏所在部门承担的职责就是由本市两个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一些审判监督案件。杜鹏所接触的案件都是一些大案、要案,包括杀人、抢劫、贩毒、爆炸等刑事案件,都是些百姓眼中人命关天的重要案件,涉案人员一审判决的刑期多在无期徒刑以上,部分被告人的一审刑期为死刑。本市大多数死刑案件都要经他所在的这个部门办理。人命关天,事关重大。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与特殊,杜鹏和同事们依法在事实和证据上严格把好这最后一道关口,杜绝一切错案。十几年的工作,杜鹏以其一贯严谨审慎的精神,受到各方面的好评,曾两次荣获三等功,一次二等功。很多办案人员都认为,公诉人员也要有自己的情感和价值判断,不能成为呆板的办案机器。杜鹏却认为,面对人命关天的重大案件,自己必须要像机器一样严格按照法律的固定程序工作,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的“自由发挥”。案件来了,案卷要看透,事实要搞清,证据分析要严格,同时认真提讯被告人以掌握更多的案件信息,这样机械化的程式必须坚持。
女孩被奸杀后浮尸水沟仅血型一致怎能认定杀人犯?
被告人赵力在被人民法院认定犯下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时,刚满18岁。被害女孩名叫张桐。
张桐于1989年5月24日离家,28日她的尸体在一条水沟内被发现。公安人员从其体内留存的男性精液提取物中,鉴定出嫌疑人的血型为B型。据被害人张桐的一名同学回忆,被害人曾说有个男朋友叫赵军。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通过排查找到了赵力,发现赵力确与被害人张桐有明信片和书信来往,血液鉴定为B型,由此认定赵力就是被害人张桐的男朋友“赵军”,案发时两个人发生性关系后产生口角,赵力一怒之下将张桐头部按在水沟内溺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赵力的父亲一直不服判决。时间到了1998年,当时杜鹏所在的公诉处抗诉科受理了赵父的申诉,经过对案卷认真的审查,发现此案存在很多疑点。
首先,证人指认罪犯证词的可靠性值得推敲。被害人同学在证言中表示并不认识赵力,她只是听被害人张桐提起过她的男朋友叫赵军,曾见过赵军一面。公安部门开始排查被害人周围的人并怀疑赵力即是赵军,随后安排被害人的这名同学对嫌疑人进行辨认。该同学虽然见过赵军但不是很熟,印象里赵军留了个“爆炸头”。公安部门找了4个人来接受辨认,但其中只有赵力一个人的发型因是天然卷曲,近似爆炸头,这名同学于是指认赵力为赵军。可是辨认后,证人解释自己有200多度近视,辨认赵力就是赵军也只有“六成把握”。与此同时,赵力的供述本身前后也存在很多矛盾。被害人张桐的父亲提供的两张明信片,是赵军邮寄给张桐的。公安机关认定,这两张明信片是赵力所写。可是,赵力开始表示并不认识被害人张桐,也不承认写过明信片,后来却供认与张桐认识。从时间上分析,张桐的同学证明与张桐在当天21时在桥下分手,当时张桐说自己要回家。所以作案时间无法确定,也无证据证明赵力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见过面。
此外,在案发现场,被害人下体是裸露的。在公安机关提供的供词上,赵力说将被害人的内裤扔在一个粪堆上,但事实上这条内裤没有在粪堆上,而是在100多米外的芦苇塘里被找到。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找到了赵力供述案发当天所穿的鞋子,通过对鞋底的鉴定,说明证物鞋上的泥土与现场沟底、沟坡的泥土差别较大。同时通过对明信片上的笔迹鉴定显示,明信片上的字并不是赵力所写。而且一般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应指认犯罪现场,但本案是在案发10个月后重新补充指认的,杜鹏认为这份证据并不客观。杜鹏分析认为,被害人体内的男性精液鉴定血型为B型,尽管与赵力的血型一致,但这只是一个线索,并不像DNA鉴定具有同一性。
在经过审慎分析后,杜鹏对这几份关键证据重新进行了分析论证,在报经领导同意后,杜鹏在审判监督程序出庭时代表检察机关提出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有罪的意见。最终,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宣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件系赵力所为,对赵力予以无罪释放。
杜鹏说:“这起案件发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尽管过了多年,我还记忆犹新。赵力的父亲在得知自己的孩子犯罪后始终不能相信。我依然记得赵力的老父期盼的眼神和执着的目光。他的话不多,但在判决宣告后始终没有放弃为儿子申诉。当我见到赵力父亲的时候,我难以相信这是一个刚刚50岁的人,因为他的头发已经全白了。在法院终审宣判赵力无罪的时候,这位年过半百的父亲给我深深鞠了一躬。”
杜鹏这样对记者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侦查条件和鉴定水平比起现在来差很多,当时还无法检测DNA。赵力的案件可以说是极为个别的个案,实际上,司法机关还是做到了‘疑罪从无’,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情况下,对赵力予以释放是恰当合理的。我们只能尽力还原案件的真相,但有时限于证据和侦查条件,我们却无法还原历史的原貌。”
洗浴中心男子被捅死幕后指使者岂能论以“打架斗殴”?
2009年,在本市的一家洗浴中心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告人林清因被害人孙涛曾经对自己出言不逊怀恨在心,于是林清找到了自己的朋友齐平和徐海,三人带着棍子等凶器打算报复孙涛。出发前,老到的林清突然意识到孙涛在洗浴中心,如果用棍子打其实并不方便,于是决定干脆用刀子捅。林清和徐海一起驾车把准备好的刀子给齐平送了过去,并嘱咐齐平如果用棍子打不方便,就直接用刀捅,说完就开车离去。齐平在找到被害人孙涛后竟真的直接用刀把孙涛捅死了。公安机关很快把包括林清在内的几名涉案人员先后抓捕归案。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中并没有将林清认定为主犯,仅把捅死人的凶手齐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重刑,林清和徐海仅以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10年和6年的有期徒刑。
一审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案件被移送到市检察院。杜鹏对这一审判决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对林清的犯罪定性及量刑均存在明显问题。杜鹏认为,用刀捅被害人正是林清提出并授意齐平完成的,并且林清、徐海二人开车把刀送给齐平,并嘱咐齐平“直接用刀捅”。按照法律规定,齐平杀人的犯罪行为是在林清和徐海的犯罪故意之内的,他俩应当对这一故意杀人的行为负有责任,并应判处相应的刑罚。由此,杜鹏认为该判决明显不当,在院领导的支持下支持了一审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终审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改变了对林清、徐海所犯罪行的定性,除齐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外,认定林清和徐海亦有杀人故意,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清无期徒刑,徐海有期徒刑15年。
他是聪明人,又是“仗义人”全国首例票据诈骗案被告人获死刑
这是全国票据诈骗判死刑的第一案。李明是生意人,与许多公司有业务和资金往来,李明知道某些公司在银行存有大量资金,又了解这些公司的印鉴,就去做了一些虚假印鉴、凭证和支票,去银行提取这些公司的钱。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银行在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并且验证手段相对落后,李明得以成功地从银行骗走大量金钱,累计达6000多万元。
后来失主发现自己存在银行的钱不翼而飞,找到银行,银行才发觉并报案。通过查找支票入账的账号等线索,公安机关找到了李明。当时李明早因为出手阔绰在社会上小有“名气”,被大家称作“李总”,哪个哥们儿朋友缺钱都会找到他。
据杜鹏回忆,当公安机关找到李明的时候,6000万元的赃款所剩无几,或者被挥霍或者借给了熟悉和不熟悉的所谓朋友。李明在到案后这样说,“骗钱死不了,顶多坐几年牢”。因此在一审法院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李明立即提出了上诉。案件由一审进入二审阶段,杜鹏则是李明案件的二审检察机关承办人。杜鹏介绍,当时票据诈骗罪需要具备两个要件才可以对当事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是案值数额特别巨大,二是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据杜鹏回忆,当他提讯李明时,这个仅有20多岁的小伙子言谈话语中透出一股聪明和霸气,他不停地诉说着自己的优秀成绩,在生意场上打下的一片天地。但在杜鹏问起所骗的6000万元钱的下落时,李明却一言不发。李明是个好面子的人,谁提出有困难借钱,他都鼎力相助;李明是个看上去很聪明的人,但这种聪明却把他拉入了不可挽回的深渊。李明恳求杜鹏,希望能给他一些时间,赃款除了自己挥霍的以外,借出去的钱都能还回来,损失能够减少很多,因为他不想在20几岁时就结束自己的生命。杜鹏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延长了案件办理时间,主要目的还是希望李明能够尽快把所骗的钱还上。如果李明能够将骗走的钱还上,既可以为国家挽回损失,同时也可以依法减轻他自己的刑罚。可是,时间一天天过去,杜鹏也与李明的律师联系,由律师帮助李明联系那些找李明借钱的所谓的朋友和熟人。但等了半年多的时间,许多借款人都石沉大海,大部分损失仍未能追回。带着失望与忏悔,李明最终离开了这个世界。
是用砖头“砸”而非用砖头“扔”缜密推断出两杀人犯的“虚假自首”
去年,杜鹏等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了一起以虚假口供骗得从轻判决的案件,为此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此案中,被告人名叫宫杰和孙军。去年6月份的一天,宫杰与被害人白刚发生口角,宫杰就叫上孙军找到被害人,将被害人带上车拉到郊区的一条小路上。被害人意识到事情不妙,便打电话求助,但被宫杰夺过电话扔掉。随后,宫杰和孙军便开始殴打白刚。将白刚打倒在地后,孙军拾起路边的地砖猛击白刚的头部,导致白刚颅脑损伤死亡。后来,宫杰联系自己开办企业的妹夫,请他出面了事儿,先后赔偿了白刚家属近百万元。知道被害人已死无法对证,宫杰、孙军二人与宫杰的妹夫商量串通口供,然后前去自首。他们两人向公安机关交代罪行时,将杀人经过说成是因为被害人白刚拿砖先砍他们,他们抢下砖回扔过去,结果碰巧扔到了白刚的头部才致其死亡。
因为自首是法律规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且用砖扔人的行为只能认定故意伤害罪。由此,“扔砖”致白刚死亡的孙军仅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指使者宫杰则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即使这样,这两名被告人居然上诉,二审法院将宫杰改判为5年。此案的主要事实,尸检鉴定报告和被告人“自首”的供述存在很大矛盾。尸检鉴定是被害人头部受多次重复打击致颅脑损伤致死,而两名被告人的自首供述只扔了一下砖,意外打在白刚头上导致死亡。
杜鹏是在审理另外一起案件时发现此案的。因为判决已经生效,必须慎重对待,于是,杜鹏把原来的案卷、所有涉案人员一一找来重新审核取证。最后,依据大量证据认定被告人宫杰和孙军的供述是虚假的,因而认定其自首行为无效。该案中两名被告人为了避重就轻串通好口供,是虚假的自首。于是,检察机关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撤销了已经生效的判决,重新审理,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无期徒刑。(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