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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救助范围为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逃逸、未购买交强险、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的垫付,以及对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救助。
本报讯(记者李栋通讯员交宣)记者昨日获悉,为解决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等问题,《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即将出台。细则拟规定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逃逸、未购买交强险、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和丧葬费,以及对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可向求助基金申请垫付和救助。
《市实施细则》规定广州市成立由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信访局和广东保监局等单位为成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基金办”)为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机构,由市公安局为主管部门。目前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发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垫付金额:超6万报请审核
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害人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市公安局和卫生局同意,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一次性困难救助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救助流程:应无条件抢救伤者
细则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或其家属)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费用,市基金办审核同意后向医疗机构、丧葬机构等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伤者送达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先无条件抢救伤者,医疗机构抢救伤者完毕后将有关抢救费用资料报市卫生局审核。
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因未得到赔偿或其他情况,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当事人(或直系亲属)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细则规定市基金办垫付抢救费、丧葬费后,取得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赔偿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按规定予以核销,但市基金办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资金来源:全部车牌竞拍收入
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2.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收入扣除竞价发放工作有关成本后,全部用于市救助基金;3.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资金;4.社会捐赠等。
此外,按上一年度广州市及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救助范畴。
致电:020~83112463
传真:020-37217241
写信: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510640)。
电邮:发至:sgaj126@126.com
征求意见:
2月6日~15日
市民可登录“广州金盾网”(www.gzjd.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