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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许女士在温泉城陪女儿乘坐儿童游艺滑梯时,左臂撞到铁柱上,造成骨折。一审法院认为许女士未按要求进行游玩,判决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许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该滑梯是专门用于儿童游玩的,许女士不乘坐儿童滑梯就不会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温泉城忽视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1年6月的一天上午,许女士陪同两岁半的女儿到温泉城游玩,许女士在陪护女儿乘坐水上滑梯时,左上臂撞到固定该游乐设施的铁柱上,造成许女士左肱骨中段骨折。住院期间,许女士花费3万余元的医疗费。她还为此休假一段时间,造成误工损失9千余元。许女士的伤情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法院查明,该游乐设施经本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所检验为合格,且该设施适合8岁至14岁的儿童参与,温泉城在该游乐设施的入口等多处醒目位置进行提示:“仅供身高1.4米以下儿童游玩。”事故发生后,许女士将温泉城诉至法院,要求温泉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许女士在温泉城处购票游玩,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温泉城应对许女士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许女士在游玩期间造成身体伤害,许女士可就其经济损失向温泉城主张权利。然温泉城的游艺设施符合相应的检验标准,并不存在安全瑕疵,且就该游艺设施进行游玩的年龄、身高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提示。许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规避可预见的危险,因许女士未按要求进行游玩,造成伤情产生。故在此纠纷中,许女士应负主要责任,温泉城未能制止许女士进行游玩,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温泉城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许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许女士提起上诉。许女士认为,游艺滑梯存在缺陷,如果将滑梯边上的铁立柱去掉或离滑梯远一点,不会造成她被撞的事故。现场提示儿童必须在家长陪同下游玩,她的孩子才两岁半,抱着孩子玩没有任何人阻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游艺设施虽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合格,但由于承重立柱紧贴滑梯,只有游客在滑行时双臂紧贴身体,避免身体碰到立柱,才能正常滑行。而温泉城对游客滑行方式没有任何提示,忽视了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许女士因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螺旋滑梯无论宽度、高度均比其他滑梯窄小。许女士作为成年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螺旋滑梯是专门用于儿童游玩的,虽然温泉城提示儿童应在家长的陪同下游玩,但陪同不等于家长亲自乘坐滑梯,其如果不乘坐儿童滑梯,根本不会受伤。故其受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许女士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