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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刘月涂浩)原本市平谷区平谷镇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委员王小芹截留、冒领低保金,涉嫌犯贪污罪被提起公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小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小芹7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王小芹在1999年至2010年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委员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民政、社保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负责本村低保资金申请、发放的职务之便,违反上级规定未对本村低保情况进行公示,隐瞒部分村民享受低保的事实和发放标准,截留或冒领7户村民的低保金共计9.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小芹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小芹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民政、社保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王小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