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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将近半年的时间里,四名男子分别伙同他人潜入数家“电子公司”,专门偷盗手机配件,各人盗窃价值均达到数十万元。近日,法院对他们做出了一审判决。
从2011年12月12日至2012年5月5日间,被告人郝某、屈某、宋某、杨某分别伙同董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结伙,采用翻墙入院进入车间或仓库的手段,在津南区北闸口镇正营开发区内的天津大东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因塔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盗窃,窃得手机屏、手机后盖等大量手机配件。其中郝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913913元;屈某参与盗窃3起,盗窃价值261075元;宋某参与盗窃2起,盗窃价值250700元;杨某参与盗窃3起,盗窃价值607222。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中的杨某是其中一被盗公司的保安人员,在盗窃行动中,其多次作为“内应”角色出现。案发后,4人于2012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庭在审理本案中认为,郝某等4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四人有坦白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郝某有期徒刑14年,屈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宋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杨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