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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实习生芮喆一名男子使用已注销的汽车维修中心的场地修理汽车,但不幸发生火灾,将送修了一辆三菱帕杰罗及其车上电台、海事卫星电话和GPS定位系统全部烧毁。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场地拥有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余元,维修者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某汽车维修中心为刘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王某自2008年起租用该汽车维修中心的场地从事经营,主要业务是维修汽车业务闸箱和变速箱。2012年1月,一家单位将出现故障的三菱帕杰罗汽车,送到该中心进行维修。该车由王某接受,进行检测后,告诉这家单位的人员,维修需要几天时间。但该单位人员没等到接收汽车,就被告知,因修理中心发生火灾,三菱帕杰罗汽车及其车载设备被烧毁。该单位人员听后十分痛心,这辆汽车购买时享受优惠,但仍花了21万余元。为了挽回损失,该单位将刘某和张某起诉至法院,并将王某列为第三人。
这家维修中心早在2011年就注销了,但注销后该中心仍以原名称进行经营。在庭审过程中,本案的两位被告以及第三人在对于谁该负责该汽车维修中心以及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产生分歧。刘某认为,该汽车维修中心在注销后已交由王某打理,自己不再收租金,就无需对其负责。被告张某认为,维修中心一直是刘某经营,与她没有关系。王某表示,他从2008年开始租用维修中心的后院从事经营活动。后来因为该处准备拆迁,后院不能继续经营,所以他使用维修中心的机器,但维修中心不再向他收取费用。
原告将车辆交给他维修,并直接开到维修中心的车间。汽车未修好就发生火灾,造成汽车烧毁报废。现在他没钱,同时认为火灾是在维修中心发生的,被告夫妇也应该承担责任。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不申请对涉诉车辆毁损时的价值进行鉴定,故该车毁损时的价值由法院酌定为7万元,车上设备烧毁时的价值为4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与刘某虽系夫妻关系,但被告刘某在该汽车维修中心注销后继续经营并发生火灾,现无法证明该汽车维修中心系被告夫妻共同经营,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王某对涉诉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但未对涉诉车辆妥善保管,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