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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这是一桩极端的暴力讨薪案。因向包工头讨薪未果,几名农民工心怀怨恨,预谋报复,合伙将包工头骗到市郊,将其活活打死,并将尸体藏到棉花地旁的灌溉渠内。
有人发现尸体后报警。公安机关先后将其中两名凶手抓获归案,目前这两人已判刑。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秦某在案发两年多后才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秦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秦某来自农村,家徒四壁。一审过程中,他没有委托律师,其家人也没有为他委托律师。法院基于相关规定为他指定了辩护律师,由击水律师事务所的史锦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虽然一分钱不收,但史锦岭律师在一审过程中尽心皆力地为秦某辩护,赢得了秦某及其家人的信任。虽然一审结果判决秦某死刑立即执行,但在二审期间,秦某的老父亲依然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请求史锦岭律师为其子辩护。
接受委托后,史锦岭律师即告知委托人,二审能否赔偿被害人对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委托人也答应尽力筹集赔偿款,但由于家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其一分钱也无法赔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努力与承办法官协调沟通,并施展高超的辩护策略,最终使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经过慎重考虑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
律师点评
符合改判条件
应当判处死缓
击水律师事务所史锦岭律师认为,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所引发,秦某犯罪动机不属于极其恶劣,其没有犯罪前科,原判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51号《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其中,指导案例“(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该案例确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
史锦岭律师认为,案例(四)“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而本案与案例(四)十分相似,根据指导精神,在赔偿不能的情况下也应当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并作为附件提交给合议庭,正是基于对案例(四)的正确适用,二审法院最终经过慎重考虑,做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终审判决,实现了委托人的委托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