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晨报讯(首席记者王彬)刘某被公司派遣到一家4S店从事保洁工作,因安保检查与保安员发生口角致右眼受伤,遂将该4S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被告4S店认可刘某与保安员发生矛盾,但保安员系外聘人员,应找保安员赔偿,公司仅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保安员因安保检查发生口角导致纠纷,期间保安员致其右眼受伤,保安员应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刘某不冷静,存在击打保安员的行为,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因保安员系在被告公司安保检查过程中发生纠纷,属于与职务相关,故4S店应对刘某的合理损失在责任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4S店赔偿刘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