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记者袁定波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但由于法律条文对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等概念缺乏清晰界定,恶意欠薪在司法实践中频遭冷遇。统计显示,入刑近两年来,截至去年年底,全国仅120人因此获刑。
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一个月来,多地法院顺利审结恶意欠薪首案。
“此前,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条过于原则,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该罪真正落地创造了条件。”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闵灏2月21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
4种情形可操作性增强
1月28日,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费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
费林是一名包工头,在十堰做工程期间,将其手下工人的工资卡控制在自己手中,累计拖欠30余名工人共计29万余元工资。经郧县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协商后仍拒绝支付。郧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拘留费林,后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司法解释出台前,惩治恶意欠薪者很难。”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磊明告诉记者,此前,刑法虽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了描述,但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恶意”取证非常困难,且“数额较大”也不明确,恶意欠薪多少、恶意欠薪多长时间、拖欠多少名劳动者的工资才构成犯罪,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都没有明确标准。
据介绍,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4种恶意欠薪情形,明确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两万元以上,以及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在闵灏看来,这些规定对于处理虚假倒闭、逃跑、藏匿、篡改账目等不法行为,均有较强操作性。
细化规定统一量刑标准
李磊明记得,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龙岗法院受理首起恶意欠薪刑事案件时,连立案数额标准都没有,至于到底什么才算造成严重后果更是无从谈起,案件审理起来颇为棘手。
“刑法第276条之一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加重情节,并设置了3年至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但是该条文并没有详细列举何为严重后果,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加重情节把握不明,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形。”李磊明说。
据了解,此次司法解释明确,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以及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为严重后果。
“细化造成严重后果无疑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恶意欠薪入刑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泽杭表示,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很好规范了恶意欠薪入刑的司法实务操作。
闵灏认为,司法解释在增强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威慑作用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对付清欠薪的可以从宽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有利于劳动者拿到欠薪。
2月6日,因恶意逃避支付75名工人工资,梁某从民事被告变成刑事被告人。当天,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对其恶意欠薪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在公诉前已付清劳动报酬,梁某获从轻处罚,封开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