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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居女友生育一男孩后,这名老板给付孩子3年抚养费。但后来该老板以孩子未必是其亲生为名拒绝再给付抚养费。孩子的母亲一怒之下以孩子的名义将该老板起诉至法院。经鉴定,这名老板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鉴定结果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
中年男子程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2006年已经离异的他与比自己小九岁的朱女士相识。很快这两个人就陷入了爱河并同居了。2009年,朱女士生下儿子小路儿。后来程某和朱女士分手了,小路儿一直随母亲生活,程某也陆续地给过孩子抚养费。但到2012年9月,程某就中断了孩子的抚养费。
为了维护孩子的权益,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朱女士以孩子的名义将程某起诉至法院。原告的诉状中是这样写的:“由于我母亲无固定生活来源,独自承担我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而程某经营公司,收入较高,却从2012年9月就拒绝支付抚养费。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本人抚养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但程某的答辩意见让朱女士大吃一惊。他在庭审中称:“我对与小路儿有亲子关系表示怀疑,因此我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待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再决定是否履行抚养义务。”
根据程某的申请,法庭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和小路儿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2012年12月,该中心出具了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书,确认“被检父是孩子亲生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而程某表示,从2010年到2012年,他共向小路儿支付了抚养费27万元,已履行了小路儿至18岁的抚养义务,故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审理之后,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于是合议庭对该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被告按其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
因被告最后一次给付原告抚养费的时间为2012年9月,所以其应自2012年10月起,继续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对于被告当庭所提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考虑到原告目前尚年幼,且原告法定代理人亦对原告有抚养义务,以及被告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原告的抚养费以确定为每月3000元为宜。
本市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晓毅表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这里的父母不单指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和继父母。子女也不单指亲生子还包括养子女、继子女。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和子女又有婚生和非婚生之区别。从法律角度讲,婚生与非婚生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因此本案被告应当给付抚养费。
本案被告每月给付孩子3000元抚养费是否过高呢?宋晓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父母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法院可以判令不支付一方在其月收入20%到30%的幅度内支付抚养费。如果多个子女,不支付一方的抚养费可在其月收入的50%之内支付。从本案看,被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以法院判令其每月给付孩子3000元抚养费是合理的。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