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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裘先生来电咨询:我的邻居皮某对我说他能帮我介绍一个女朋友,并说他曾介绍成多对,而且女方条件很好,但要我给其5000元作为介绍费。我相信了他,并给了他5000元。后来我和他介绍的徐某并未结婚。事后,我感觉皮某拿了我5000元没有道理,可否要求其退还?
丁鹏律师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不当得利由4个要件构成:1.一方受益;2.他方受损;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人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皮某没有婚姻介绍经营者的资质,其以婚姻介绍为名收取裘先生5000元中介费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据此取得的利益是“不当”的,同时,其受益的事实给裘先生造成了损失。结合以上的法律规定和法理分析,裘先生和皮某之间已形成了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裘先生是债权人,皮某是债务人,裘先生有权要求皮某返回其收取的5000元不当利益。并且,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利息。所以,裘先生除主张退还本金外,还可以要求皮先生返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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