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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2月25日电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境外代购走私案。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万元和8.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晚,范琳搭乘OZ367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技检,海关旅检人员从范琳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光疗仪、包等共计473件,其中411件为刘欣欣委托范琳由韩国携带入境。2012年5月23日,刘欣欣搭乘OZ367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技检,海关旅检人员从刘欣欣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包等共计307件。
经核定,刘欣欣偷逃应缴税额合计9.9万余元,范琳偷逃应缴税额8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系淘宝网店店主,通过先在“乐天”免税店官网订货,再至韩国“乐天”实体店取货的形式进行商品代购,并将这些商品放在自己网店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两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刘欣欣、范琳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刘欣欣、范琳当庭表示不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