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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中提到,二中院受理的保险类商事案件中,因条款理解产生的纠纷案件占全部保险案件总数的63%。对此,记者采访了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振英,对白皮书中内容进行解读。
案例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具有效力
2012年4月的一天下午,丁某驾驶的一辆轿车失控驶入对行车道,与赵某驾驶的一辆半挂车左侧相撞,造成丁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针对此次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对被保险车辆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定损数额为25万余元。但是,保险公司以丁某车辆行驶证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为由,予以拒赔,并送达拒赔通知书。于是,丁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保险金等相关损失。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应免责,且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已用黑体字加粗印刷。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使保险公司作了条款字体上的加粗,但未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含义和法律后果对丁某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对丁某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丁某共计26万余元。
解读 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理解存较大分歧
民二庭副庭长王振英表示,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复杂,专业术语多,投保人、保险人在发生纠纷后,合同双方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集中表现为对免责条款、承保、理赔范围条款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等问题理解不一致。三年来,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条款理解产生的纠纷案件占全部保险案件总数的63%。从审判实践中看,此类案件争议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上。在全部保险案件中,涉及投保手续不完备的问题超过80%。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保险推销员在未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特点的情况下,即为投保人办理了投保事宜。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针对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条款的告知和适用产生争议。
对此,王副庭长建议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的机制建设,强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告知说明义务,减少对保险格式条款理解的分歧。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要依法采取合理方式明确予以释明。保险公司还应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行为,引导投保人合理投保。对于老百姓而言,签订合同之前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不要在不理解内容的情况下签字。新报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李金文杨建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