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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龙实习生张泽周今天起,《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省卫生部门获悉,我省已确定了江西省人民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为全省首批遗体捐献接受单位。
省卫生厅昨日确认了7家单位为全省首批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其中省人民医院、昌大一附院、昌大二附院接受器官捐献、眼角膜捐献,利用范围为临床移植;昌大医学院接受遗体捐献,利用范围为医学教学、科研;昌大附属眼科医院、江西新视界眼科医院、南昌爱尔眼科医院接受眼角膜捐献,利用范围为临床移植。记者了解到,捐献遗体包括:捐献遗体的全部和遗体的器官、组织,但血液、精子、卵子、胚胎除外。
《条例》明确,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省红十字会设立的遗体捐献救助基金,应为捐献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遗体捐献完成后,省红十字会应向捐献执行人出具遗体捐献证明,颁发荣誉证书;红十字会应为捐献人设立纪念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