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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唐先生于2011年在某地产销售中心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这套商品房于2012年9月30日之前交楼。但至今差不多有5个月了,开发商仍未及时交楼。这期间,唐先生多方奔走,却始终未能拿到房子的钥匙。该楼盘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表示,此项目延期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施工中遇到了困难。按照购房合同当中的条款,拒绝支付经济赔偿。 ◎律师说法:
明洲律师事务所张彦荣律师:作为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符合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去推定。在现行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通常将以下事项列为不可抗力条款下的免责事项: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其实,发展商所述的这两种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都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所以说即使确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若销售方没有履行“及时通知”和“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那么销售方就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律责任。时报记者王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