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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原告刘某随母亲到被告张某店内吃早点,刘某不慎与手持滚烫汤水的被告张某发生碰撞,原告刘某的头、脸、脖子等部位被烫伤。事后刘某住院治疗15天,后在家中继续康复治疗。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是在被告的店里被烫伤,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被告张某辩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母亲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己过错小,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5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在商家消费时致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律师认为,本案需要探讨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被告张某作为商家,在非故意的情况下,致原告刘某烫伤,是否应当对其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该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故商家张某虽未故意将原告烫伤,但依据上述法律,应对作为消费者的原告进行赔偿。
第二,原告的母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原告的母亲未能尽到照顾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