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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理财市场颇不平静,先是被投资者视为存款替代的集合信托产品屡屡出现风险,后又是某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被曝代销质量较差的私募产品,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接着某些银行的银行理财产品也被指有问题。
理财有一句话,叫买者自负,要求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和代销方对投资风险不承担责任。但买者自负之前,还有一个条件,叫卖者有责,即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在管理资产的过程中,必须履行谨慎投资、信息披露等义务,在履行了此类义务的条件下,才能对投资损失免责,反之,则应对投资者作相应赔偿。
完整的信息披露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即产品发行时对产品信息和产品投资方向的披露,产品信息包括期限、类型、预期收益等情况。目前对产品信息的披露各个机构都做得较为完善,但产品资金的投向方面,某些机构却讳莫如深,如投资信托产品或信托产品的收益权,不披露信托产品的具体投向,仅以“债权类资产”、“信托资产收益权”等宽泛的字眼表示,又如某些私募性质的产品,其产品推荐书中对融资方的真实情况没有客观的、详尽的说明。这会使得投资者完全不知道投资风险几何,自然只能选择盲目地信任或者是不信任金融机构。
第二是产品运行信息的披露。目前权益类产品,尤其是基金类产品,各个机构披露比较完善,如定期公布产品净值、产品持仓结构等。但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息披露却普遍较弱。运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披露这些信息有两个好处,一方面让投资者了解投资的真实情况,让投资者看到每笔投资的资金运用和收益回收,消除投资者对理财产品即是“庞氏骗局”的误解。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当投资出现问题时,让投资者及时了解问题所在以及处理办法,降低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投资效果的期望,防止其期望与投资效果落差太大。
第三是产品到期信息披露,最主要的是完善收益分配的披露。以前各类机构均不注意该问题,认为只要向客户兑付了收益就完成了义务。但从资产管理的视角看,这并不合理。金融机构应该详细地向投资者说明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和费用。2012年末某信托公司的“希森三和”事件可能改变目前的这种认识。
只有把这三个方面信息披露做到真正的充分、客观,才可能让投资者真实认识理财产品,让其重拾对理财产品和金融机构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