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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马先生来电咨询:经人介绍,我与女方相识恋爱,在双方准备步入婚姻殿堂前,为了表示忠心,我们双方约定把我名下的一套私产房屋赠与女方,但双方至今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也没有进行公证证明。现夫妻感情逐步恶化,女方要求我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问:我能否撤销该房屋的赠与。
张向龙律师解答: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以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马先生与女方的赠与关系虽成立,因至今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该赠与行为还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除外。据此,马先生依法享有撤销权,撤销该房屋的赠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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