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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存在标准不统一、公诉方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使得量刑建议的适用收不到理想效果。本文从量刑建议的总体现状出发,着重分析当前适用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对量刑建议制度予以完善,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2009年6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将量刑程序改革试点逐步向全国120所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进行推广。从各地试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情况来看,实践部门的积极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些地方积极宣传和研究,有些地方制定了适用于本辖区的量刑建议制度试行规定。在全国量刑建议制度伴随量刑程序改革的火热开展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和2010年9月30日分别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量刑建议的施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现行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诉方观念不正确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控诉职能主要体现在定罪而非量刑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公诉活动的主要目标即为保证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只是定罪问题保证下的一个从属性的小问题,不做具体审查。这与我国一直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有关。具体表现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很少针对量刑情节开展专门的审查或调查工作,只是在审查定罪情节的同时附带将其中对量刑有影响的证据放在起诉书的量刑部分轻描淡写地陈述几句;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一般也只是泛泛地提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很少明确具体的提出量刑建议。
(二)公诉方参与度不够
鉴于检察人员总体上对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处于被动状态,公诉方在整个量刑过程中的参与度十分有限,只在起诉书、公诉词以及答辩意见中提出一定的刑罚幅度以作参考,在我国跨度大、规定不具体的刑罚规定下,这种意见几乎不产生影响力。
(三)提出量刑建议之后的效果不好
某些检察机关只是泛泛地提出量刑建议,并不对此阐述理由。这样使得量刑建议的提出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被告方及其辩护人看不到具体的量刑理由和检察机关所掌握的量刑情节事实,就无法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辩护,另一方面法院听不到具体的量刑理由,在作出量刑判决时不会参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关被告人应受刑罚的事实证据没有在法官面前得到充分的展示,控辩双方未对此展开辩论,法官就无法听取双方的意见,最后还是要由合议庭自行讨论直接得出量刑裁决,这极大地减弱了量刑建议的效果,没有达到最初设立的效果。
三,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深入理解量刑建议制度的设置及量刑规律,统一量刑规范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跨度较大,法官的自由裁量各有不同,实践中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所以应当深入理解量刑制度的设置及量刑规律,确定一定的基础,以期达到最佳的量刑效果。首先要明确各类重要罪行的量刑基准,即对一件具体案件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下仅通过事实认定和证据证明所应当判处的刑罚。然后再根据个案具体的累犯、自首、立功等情节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其次,应统一法院与检察院的量刑标准。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为例,针对自首这一量刑情节,法院和检察院采用了不同的量刑标准。依据《天津市检察机关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建议最多从轻基准性50%的刑罚量;而依据法院的量刑标准,可以建议最多从轻30%的刑罚量。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应是明确统一的量刑规范,使之在适用上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
(二)检察机关应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能力
由于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司法实践中重视对定罪证据的收集、调查以及法庭质证,而忽视了对量刑证据的收集。所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量刑信息是不完整的,有时甚至是不准确的。为此,侦查人员应本着全面收集证据的原则,不仅积极收集定罪方面的证据,还应重视收集有关量刑方面的证据。侦查机关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教育背景以及一贯表现等方面,从而体现刑罚的人性化和个别化,这些证据将成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规范量刑建议提出形式,将量刑建议写入起诉书
我国目前实践中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意见基本一致,即在简易程序中由检察官向法院移交案卷时以书面方式提出量刑建议,而普通程序案件则在法庭审理阶段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或法庭调查之后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这种根据案件审理程序不同,而采用不同的量刑建议方式是具有其科学性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量刑建议,通过这种方式提出量刑建议不仅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还促进了量刑建议适用规范化。
(四)实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情况说明制度
推行量刑建议的初衷是为了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但是检察机关毕竟不是审判机关,量刑建议并不能取代法官的判决,因此法院仍然有可能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于没有采纳量刑建议或者法院判决差距较大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将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进行比对,分析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的准确性,甚至可以与法院进行沟通,请法院作出必要的说明。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判决并不符合事实依据,可以采取抗诉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这样不仅有利于总结相关经验,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定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