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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一名女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驾车撞到她的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并向其赔礼道歉。近日,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和被告间不是名誉权纠纷,所以法院对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2年10月的一天,女青年古某驾驶汽车行驶至南开区一家银行门前时,恰遇9岁女孩小圆跑步横过马路。古某猝不及防,其驾驶车辆的右侧剐、撞到小圆,造成小圆受伤。经诊断,小圆为左锁骨骨折,前额和左膝关节擦伤,在治疗期间共花费了1.4万余元医疗费。经交管部门认定,古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小圆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小圆的家长在法庭上说,小圆在事发后住院11天,出院后仍需接受治疗,并需要家长看护。作为一名四年级学生,小圆在事发后未能到校上课。为了让孩子跟上学习进度,家长为她报了补习班,并交纳了补课费。此外,事故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严重刺激,需要每周进行两次心理治疗,每次需交400元咨询费。小圆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古某赔偿医疗费、补课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并要求古某向小圆赔礼道歉。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古某辩称,对于事故经过、责任认定以及原告伤情无异议。但她强调,小圆的诉请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赔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请,超出交强险范围的依法承担责任。关于心理咨询费,因小圆前往咨询的机构不是国家正规医疗机构,而且原告方也没有提供医嘱,证明需要做心理咨询,因此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事故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该险的赔偿限额内先行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古某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属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在古某向原告赔偿后,再向古某理赔其承担的原告损失。但为减少诉累,便于原告权利的实现,故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之下,直接赔偿原告的该部分损失。关于原告方主张的补课费、生活用品费、心理咨询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的请求,因原告和被告间不是名誉权纠纷,法院亦不予支持。
天津律师郭栋表示,在人身侵权的案件中,会涉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就是说侵权人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人身权包括健康权、人格权等权利。侵犯健康权最常见的是人身伤害案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为侵犯公民人格权的主要责任方式。而赔偿损失,既可以出现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也可以出现在人格权案件中。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主要赔偿的标的是人身因为被侵害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而在人格权案件中,因为被侵害的对象是与人的身份紧密相关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还要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但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法律只规定了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而赔礼道歉是独立于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之外的一种责任方式。(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