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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妇女称,自己将10张信用卡借给同事使用,被该同事透支了15万元,因此要求该同事返还透支款。但该同事根本不承认该事实。虽然该妇女拿出了银行的对账单,但被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认定,对账单不能证明被告是否借用了原告的信用卡、借用了哪些信用卡以及借用信用卡期间产生的欠款数额,因此该妇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妇女鲁某和女青年鲍某同在一家银行工作。鲁某在10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从1万元至3.6万元不等。鲁某称:“从2009年开始,鲍某以买房为由先后向我借用上述10张信用卡。双方说好了,由鲍某每月使用后还款,卡内积分归我所有。在2010年,鲍某告诉我,这些卡并非全由她自己买房使用,还借给男子邵某使用。”鲍某主动承诺,由她来归还所有信用卡欠款。可是她仅还了一个月欠款后,就不再归还10张信用卡的15万元欠款了。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有严格规定,鲁某只能自己每月承担还款义务,至今15万元欠款均已还清。此后她又多次与鲍某交涉,但均未达成一致。因此鲁某将鲍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鲍某返还其欠款1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面对起诉,被告鲍某辩称,自己通过男子邵某认识了鲁某。后来邵某以高息为诱饵,向她和鲁某等人借款。15万元其实是邵某找鲁某借的,而且邵某给她出具了欠条。现在她得知邵某因其他经济犯罪被判刑。而邵某与鲁某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与她无关,因此请求驳回原告鲁某的诉请。
庭审中,鲁某出示了信用卡消费的对账单。但鲍某认为,对账单只能证明信用卡的消费、还款情况,不能证明是谁消费、还款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借用其信用卡,但其提供的录音、对账单、欠条不能全面明确地证明被告是否借用了原告的信用卡、借用了哪些信用卡以及借用信用卡期间产生的欠款数额等具体情况。而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其与邵某存在1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不一致,故原告主张被告借用其信用卡并产生15万元欠款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律师说法信用卡不要随便外借
天津律师协会金融法委员会委员刘晟廷表示,如果消费者将其名下的信用卡借给别人,应当要求对方写下书面借据,这样可视为双方构成借贷关系,而且最好明确约定使用的时间和数额。一旦发生透支引起民事诉讼,信用卡所有人就会产生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信用卡所有人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刘晟廷表示,如果借用人透支了信用卡,那么出借人就具有向金融机构还款的义务。信用卡是属于私人的金融工具,最好不要借给别人使用。(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