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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刘纯报道去年3月,宁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八千元。宁某刚刚工作三个月后,领导他的销售经理就找到他谈话,销售经理表示宁某的销售业绩远远未能达到公司的绩效考核,公司方面认为宁某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所以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宁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庭审理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宁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仲裁庭对宁某的申请予以支持。
目前,宁某希望回到公司工作,他咨询劳动仲裁他能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劳动者在选择了其中一项主张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慎重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追索赔偿金。所以,本案中的宁某不能再要求汽车销售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