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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未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本市一家公司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大额罚款。而后,该公司却以行政处罚有失公正且程序违法为由,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2年8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市一家电脑机械公司罚款3.5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罚款7000元。同年10月,机械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该结果被维持。为此,机械公司提起诉讼,并诉称,其公司于2012年7月2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手续,当月12日,公司在为员工设立个人账户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人数太少”为由拒绝给予开户。而此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又以其公司“至今未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由,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该处罚不仅有失公正,而且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公积金中心却没有履行该程序。机械公司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今天上午9:15,庭审正式开始。法庭上,被告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辩称,原告电脑机械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一直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自2012年3月起,被告多次上门催建,并下达了相关文书,但原告一直拒绝改正,为此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关于原告所提,被告曾以原告“人数太少”为由拒绝开户,其缘由是原告单位共有职工300人左右,而原告称其企业困难,只要求为其中31名城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合规定。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
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