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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接到市民张女士来电,反映她的房东未经她同意擅自处理她的私人物品,她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张女士说,去年她在城中区人民街租了一间简易房,月租金300元,口头约定每月月初交房费。去年6月份她因家中出事匆匆赶回乐都县,不想途中手机、身份证等被盗,没有了电话号码她也没法给房东打电话。后来她在乐都县一呆就是八个月,这期间她没有和房东取得联系。今年2月份她回到西宁,到租住房发现她租的这个房子已经换了锁,房子也另租他人。张女士之前一直在夜市卖衣服,房子里价值好几万元的货品不知去向,还有她住进去以后添置的一些电器也没了踪影。她遂找到房东理论,但是房东说她失约在前,对她置之不理。张女士十分无奈,觉得自己与房东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即使打官司可能也不会赢,只有求助晚报热线寻求解决的办法。
据此,记者咨询了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王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的口头协议也是有效的。像张女士的这种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建议张女士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确定责任。在此案例中,张女士8个月未交房租又不与房东取得联系,作为房东此时要继续给别人出租房屋时,应将张女士的财物向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来承担,房东擅自处理张女士财物,属违法行为。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房屋租赁中无论是出租或是承租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便于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