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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林靖
近日,北京一起离婚分割房产的纠纷案引起关注:男方婚前买房,出了首付款并还贷,婚后男方还向双方父母借钱,终于还完房贷,但离婚时该男子却要面对支付女方原房价两倍多的补偿款!
案例故事
辛苦还完贷离婚却背上两倍债
家住北京的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相识不久,在2006年初就登记结婚了,之后生下了一个女儿。但由于“闪婚”,两人没有足够的感情基础,加之婚后都忙于工作,共同生活的时间有限,缺乏沟通交流,婚姻逐渐产生了裂痕。
2010年,李女士提出离婚,张先生也同意。但就位于丰台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分割问题,双方争议很大。
据张先生说,这套房子是他在2004年10月婚前买的,购房款为58万元。“签合同当天,我就缴纳了17万元首付款。至2006年2月10日跟她结婚前,我个人还了约2万元贷款。”
“其余房贷是在我们结婚后偿还的,本息共计42万余元。但其中,我在婚后以个人名义向双方父母各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房贷。”张先生称,截至2008年底,全部房款都还清了,现在房屋市场价约为260万元。
李女士同意房子可以归张先生,但她提出:“我们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款,而且向双方父母各借了10万元,所以他应给我120万的补偿款。”
法院一审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她主张的120万元的补偿数额较为合理,但对于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方法以及法律适用,法院并未给出明确的说法。
听到一审判决后,张先生觉得很委屈。“当年我交了首付款,多年来辛苦还贷,终于还清了全款,可突然,现在我又背上了120万元的债务,还相当于当时购房款的两倍多!”张先生感到实在难以接受,于是找到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钱学志律师咨询。
法律剖析
婚前房屋增值收益应归属男方
钱学志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补偿女方的数额确实过高,房屋出资的事实认定不是很准确,将此房屋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存在不妥之处。
在钱律师的帮助下,张先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钱学志律师代理张先生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案的房屋正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情况。”钱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未明确张先生婚前还贷数额,也没考虑婚前房屋增值收益数额,而该增值部分应完全归张先生个人享有。
经北京某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专业评估,确认2004年张先生所购房屋在他结婚时已涨到97万余元。结合一审中评估确定的二人离婚时该房屋总价260万元,可得知该房屋婚后实际升值163万元。
借双方父母钱还贷算男方债务
向双方父母借钱还贷的20万元债务,在一审中被认定全部是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时,钱学志律师则提出了不同意见。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据此,来看张先生向自己父母的借款。其父母当时指明借给张先生个人10万元还房贷,庭审时也声明是“借给儿子个人”,“与其他任何人无关。”
再看向女方父母的借款情况。2007年10月30日张先生向李女士的母亲借款,借据内容为:“本人今借刘女士(岳母)拾万元,用于还房贷。计划3年内还清,按银行3年定期存款利率付息。”借条中写明是张先生本人借款。
由此钱律师认为,以上两笔债务都应是张先生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官经过调解,在双方律师的配合下,最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考虑到多年的夫妻感情、孩子等诸多因素,张先生自愿补偿女方60万元,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双方父母的借款各自偿还。
律师提示
钱学志律师认为,现在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准确查明婚后共同还贷数额是确定补偿数额的基本依据。
另外,为了提前偿还贷款而借款时,应明确具体债务人,最好签订内容明确具体的书面借据,以免日后出现纠纷。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