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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特派北京记者董柳、温建敏报道: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颜某虐待儿童被刑拘后,最终被无罪释放。近年,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案件不断窜入公众视野,但在定罪上,却出现了尴尬。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此次提交了一个提案,建议修改刑法中关于虐待罪的条款,扩大虐待罪的主体。
据刘白驹介绍,由于现行刑法“虐待罪”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故意伤害罪”必须有人身伤害后果,地方公安机关提出的“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也不成立。最终,虐童的行为人没有受到刑罚。群众和网民对此意见纷纷,许多人呼吁刑法增设“虐待儿童罪”。
“这个意见值得重视。”刘白驹说,但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并不是最佳选择。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增加了一个罪名,会与已有的“虐待罪”的规定构成法条竞合,造成立法混乱,影响司法效率。
更为重要的是,就家庭之外的虐待而言,目前不仅存在幼儿教师和其他教师虐待非亲属儿童以及监管机构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的情况,还存在社会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虐待老人、福利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虐待被救助人员、精神病院工作人员虐待病人等情况。
刘白驹建议,修改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将其主体适当扩张:既包括家庭成员,又包括承担教育、照管、监护、寄养、救助等照护义务的人。
这些承担照护义务的人的虐待对象可以概括地称为“有义务照护的人”或“被照护人”。具体的修改方案是: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虐待家庭成员、被照护人(或有义务照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为加强对老人、儿童的保护,家庭成员虐待老人、未成年子女的,不应都适用“告诉的才处理”,而必须施以必要的社会干预。对实施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刑罚力度也应适当加强,他建议从“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董柳、温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