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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胡迪通讯员李世寅、谢湘云)已从公司离职的冯叔,却莫名地被公司追讨4万元借款。但4万元的借款无独立的借据,而是新增在工资条的栏目。冯叔坚称,毫无此事;但公司同样也毫不让步,将冯叔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该案经法院多次审理后,最终获得了终审判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作出的一审判决,借款合同无效,驳回该公司的上诉。
工资条中注明借款4万元?
年过五旬的冯叔曾在中山市某金属制品公司任职,现已离职。由于欠薪,冯叔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后法院判决公司需向冯叔支付总计8000多元的工资等款项。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12年2月该金属制品公司以冯叔向其借款4万元为由,将其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冯叔还钱。
据该公司诉称,2009年11月冯叔当时因建房,向公司借了4万元,并在当月的工资表上签收确认。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该公司分别在冯叔当月的工资里扣除人民币各500元用以归还该借款,如今冯叔尚欠原告借款3.9万元,并拒不归还。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叔立即偿还借款3.9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
据冯叔回忆,他最初收到起诉材料十分震惊,回过头才发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三份工资单中间的加减项目空白处一份写有“借公司¥40000.00元”、两份“还借款500.00元”。此工资表确有冯叔的签名,但他坚称:“当时签名时里面并没有这些字,当时除了名字,其余均是空白,这是后来添加的,里面有三种不同的笔迹,且这份工资表不是真实工资表,工资单形式确立借贷关系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惯例,公司现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若真是借款了,公司肯定会要求写借条,这是公司对于我起诉劳动纠纷的报复。”
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公司举证不能
记者获悉,该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时法院认为:公司方面向法院提供的支付周期为2009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的工资表中冯叔一栏载明“借公司¥40000.00元”,证人梁某亦称冯叔因建房需要向公司借款4万元。法院认为,虽然冯叔承认上述工资表签收人签章一栏确实由其本人签名,但仍应根据双方借款交付凭证、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对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作出了分析,首先,工资表用于记载工资支付周期、日期、支付对象、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不应添加其他与工资计付无关的内容。“借公司¥40000.00元(肆万元)”此做法不符合通常财务制度与做法;其次,在庭审中卢钊洪法官曾要求公司通知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在指定期间到庭说明款项交付细节,但均未到庭,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第三,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公司有义务设置财务账册、支出收入凭证名册以及资产负债表等统计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的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若冯叔确实在上述期间向公司借款4万元及还款1000元,则公司应在财务账册对上述款项进行明确记载。现公司未能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财务账册及相应支出收入凭证等供法院审查,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工资表与财务账册不能相互印证。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原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起鉴定申请。
二审:维持原判公司与证人陈述不一
该案经中院最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给其员工冯叔借款4万元,却并不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借据,且公司账册并未进行记载,此一做法不符合通常财务制度与做法;公司在二审中的陈述与其证人在一审中的陈述证言不一致,使得公司的主张的事实呈现多样性,公司与证人不一的陈述,使得案件事实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第三,工资表上各个栏目里面的笔迹不同,应是几个人书写,虽然公司解释工资表有几个人共同制作完成,但该解释不具有说服力。最后,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起鉴定,而至二审期间提出相应的申请,即便能够鉴定出“借公司¥40000.00元”与被告签名时间系同一时间内形成,仍不能排除被告在工资表上签名后,公司在相近时间内在工资表上添加其他内容的可能性,故鉴定结论不能对本案产生实质影响,故而不予准许公司鉴定申请。最终,法院认为员工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存在较大的瑕疵和疑点,不足以令人信服,故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