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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管理》的真伪成双方争议焦点
魏先生于2010年7月辞职,年底时向企业要求至少145万元的年终奖遭拒。魏先生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拖欠魏先生的固定工资2万余元,及浮动工资72.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企业不服上诉,并突然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员工绩效管理》,使得此案被发回重审。今年3月11日,此案在佛山中院进行重审的二审开庭。
本报讯(记者刘晓星实习生李柯)某著名家电集团下属企业的高管辞职后,索要巨额年终奖遭拒。在一审法院判决企业支付高管70万余元年终奖后,企业在上诉时突然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员工绩效管理》,使得此案在重审的一审中反败为胜。眼看到手的70万元又飞了,高管也提出上诉。目前,这起年终奖纠纷案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员工绩效管理》的真伪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审:
高管可得72万余元年终奖
“80后”魏先生是一名青年精英,不满三十岁就在一家知名家电集团下属的二级集团中国营销总部任副总裁兼中央空调经营部总经理。由于种种原因,他于2010年7月辞职。2011年春节前后,魏先生认为,自己应得到至少145万元的年终奖,但他的要求遭到了企业的拒绝。在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得到的裁决结果也仅是企业支付2010年7月工资2万余元。
因不满仲裁结果,魏先生诉至法院。2011年10月,一审此案的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认为,魏先生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且企业所属集团的《薪酬管理办法》明确离职人员按出勤月数计算并支付浮动工资。据此,一审法庭判决企业支付拖欠魏先生的固定工资2万余元,及浮动工资72.7万余元。
逆转:
企业仅需付2万余元工资
一审判决后,企业不服上诉。企业方面认为,他们自身有名为《员工绩效管理》的独立机制,其中规定“财务年度结束前离职的,不享有年终奖”。企业称,该制度在公司的内网上有公示,且经过公证处公证。魏先生却说,从没有见过该制度,劳动仲裁和一审的一年多时间里,被告从没有向法庭提出过有这种制度。魏先生的律师质疑,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经营地、网络服务器等所在地全都在佛山顺德,却跑到广州海珠区公证处公证,其真实性存疑。
佛山中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在重审的一审中,魏先生获判取回2010年7月工资20507.91元,其余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二审焦点:
关键证据是真是假?
为此,魏先生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投诉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今年3月11日,此案在佛山中院进行重审的二审开庭。魏先生的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两份新证据。一份是网帖,内容为教人如何修改网页发布时间的教程。另一份是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对投诉的回应。该回应提到,公证时仅证明“打开网页时显示的客观状况,并不证明网页内容打开之前的客观状况。”对此,魏先生一方认为,《员工绩效管理》很可能是伪造出来的假规章。企业方面则称,既然广州海珠区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是合法的,一审判决应该得到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