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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胡迪通讯员李世寅)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多次催收未还款,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8日,刘某坤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山工行)申办信用卡1张。2011年12月16日至同年12月25日,刘某坤利用上述信用卡通过刷卡消费、取现等方式,共透支人民币19310,38元,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后经中山工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截至2012年7月1日,刘某坤共欠透支款人民币19310.38元、利息2108.51元、滞纳金1996.79元。2012年7月18日,刘某坤向公安机关供认恶意透支的事实,并于次日向中山工行还清上述透支款、利息、滞纳金。同年7月20日,刘某坤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刘某坤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坤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了解,刘某坤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决刘某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