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孔娟孙玲)本报昨日报道的《酒后无证驾车连肇事判三年半》一案,当庭作出终审判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驳回“肇事司机”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沈某提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沈某无证醉酒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继续冲撞他人后逆行逃逸,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上诉人沈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综上,其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汽车与他人的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将其他被害人撞倒后继续逃逸,并在道路狭窄、车辆密集的单行路上逆向行驶、疾驶急停,虽然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是已经危害了不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沈某主观上对可能造成公共场所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车辆被撞坏、人员被撞伤的后果,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特征,同时也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择一重罪处断。
综上,上诉人沈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连续肇事、连续逃逸,致他人车辆损坏、身体受伤,其还在道路狭窄、车辆密集的地区逆向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处罚。上诉人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由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