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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业务员利用销售和收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及货物共计价值6万余元。日前,该业务员被红桥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被责令退赔被害单位财产损失6万余元。
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本市男青年肖某同时担任由一位老板经营的两家商贸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二公司照明产品的销售和收款工作。2011年4月至8月间,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从客户处收取的货款共计5万余元。此后,肖某并没有将这笔钱按规定上缴,而是全部由其个人挥霍。不久,肖某又以给公司客户送货的名义,从其中一家商贸公司提取价值1.1万余元的货物用于抵偿其个人债务。二公司发现后多次找肖某催要货款,而肖某在归还货款2000元后,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推托,二公司遂报案。2012年4月16日,肖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肖某未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