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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20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上获悉,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根据规定,对城市快速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置养护作业安全保护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准挖掘。
据了解,根据规定,因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将施工现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许可机关、期限、范围等信息以公示簿、标志牌等方式在现场予以公开。该规定还明确对城市快速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等养护作业安全保护区,作业区两侧还要采取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因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紧急抢修作业需要或快速路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时,可以在快速路范围内采取临时性、局部性封闭措施。
为了杜绝“马路拉锁”问题,该规定明确对于掘路施工实施计划管理,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准挖掘。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逾期不改可处以罚款。(记者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