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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赵增祥报道刘女士和张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张某经常赌博,欠下许多赌债。为了还债,2010年春节期间,张某瞒着刘女士向他人借款5万元。因为沉迷于赌博,张某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夫妻之间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日益淡漠。今年1月,刘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诉讼中张某提出5万元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刘女士分担一半。刘女士感觉困惑,该欠款虽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是张某用它来还赌债,自己没有任何获益是否也应负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
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殷琦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离婚时共同债务在夫妻之间如何承担的内部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是否共同偿还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本案中,对于张某所欠下的赌债,夫妻二人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张某的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应由张某个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刘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