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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与某箱包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皮包买卖合同。按照合同中规定,箱包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贸易公司定制皮包200件,贸易公司应当预付定金8万元,双方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箱包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皮包,对此贸易公司要求箱包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箱包公司销售部乃是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未取得法人资格,贸易公司向仲裁机构咨询,箱包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 ◎仲裁说法:
本案中箱包公司的销售部门只是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贸易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贸易公司与销售部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够履行。箱包公司销售部应该将贸易公司的定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还给贸易公司,而贸易公司无权要求箱包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时报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