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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动机
浙江等多地从3月起严查行人闯红灯等行为,引发了热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行人应该遵守的通行规定以及违规行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实早已明确。不过在交警日常的治理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虽然大多以说服教育为主,但仍会遇到纠纷和争吵的情况,让交警感叹行人交通违法“治理难”。稿件统筹金凡晴刘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也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而在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48条,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驾驶的非机动车。
执法依据明确,而本市交管部门治理行人交通违法的行动也一直没有停止过。2005年4月,本市交管部门曾经在南京路与南门外大街交口做过一组关于行人交通违法的调查,统计数字表明,在当年一小时就有556名行人在人行横道遇红灯照走不误,在停止线内等候绿灯通过的行人不足10%;有52%通过路口的行人不从人行横道通过。与此同时,针对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治理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08年7月底,本市交通秩序百日集中整治行动开始。针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横跨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推出自选处罚方式——选择交罚款或是现场执小旗协助维持秩序。活动开始当天,全市200个“文明交通宣教点”依法宣教交通违法者8000人次,其中85%的交通违法者选择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城市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行人交通违法由交管部门处以50元罚款。而在《规定》实施当天,交管部门纠正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5986人次,对其中388名违法者予以处罚。
而时至今日,在谈起治理行人交通违法时,很多交警依然摇头叹气,“治理难”成为众多交警以及交通协管员在管理行人交通违法时最为普遍的情况。“很少会有人能接受罚款的处罚,我们基本上是以教育纠正为主,即便如此,有时也会引起纠纷、争吵。”在采访中,不少交警、协管员表示,很难做到对有交通违法的行人罚款。
也有交警表示,在目前这种“中国式过马路”普遍存在的时候,仅仅揪住一两个违法者去处罚根本不实际。“如果我抓住一个闯信号灯的行人去处罚,肯定会吸引不少围观者,甚至引起这个路口的拥堵。”在采访中一位交警说,有些市民爱看热闹,一点小事能吸引一群人围观,更容易引发安全隐患。
除此之外,不少行人也心存侥幸心理:“我就是不给你钱,你能把我怎么样?”而这种死缠烂打的做法,也严重影响早晚高峰时间路口交警的工作。另外,同一时间交通违法者过多,交警不能一一纠正、处罚,也成为不少市民跟交警狡辩的理由。“既然是交通违法,为什么只揪住我不放,而不管其他人?”
加强约束管理
法律专家支招
从5元至50元,处罚的力度不小,可是似乎效果并不明显,而且各地交管部门都反映执法难。到底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行人交通违法,记者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律师、法律专家也给予不少意见。
对于依靠经济处罚来约束这一方式,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种最便捷的处罚形式,但是是否最好或是最有效则持不同观点。刘伯华律师认为,对于行人或是非机动车违法,交管部门予以罚款的处罚肯定是必须的,因为虽然出行方式不同,但是与机动车相同,大家都是交通参与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出行者都应该遵守法律。但是对于罚款的多少,刘律师认为应该区别对待。比如因为行人、非机动车违法导致交通拥堵或是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应该重罚,其他可以教育或是纠正。
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的罗鹏律师则认为,在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执法者的支持。比如如果违法者不接受处罚,会怎么样?是否会受到比罚款更为严厉的制裁,比如拘留或是在个人信用记录或是行为档案上留下污点之类的。如果没有制约,那么处罚力度再大,执行不了也是空条款。
此外,还有多位律师认为,自觉守法依靠的还是个人自身的素质,如何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守法意识也是比较重要的,“对法律心存敬畏”很重要。“深刻明白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明白违法必须要付出的沉重代价,大家自然会守法。”
本版撰文新报记者李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