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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为了正确行使这项权力,实现其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目的,检察机关应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一、完善附条件不起诉评估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评估。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除听取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外,重点考查认罪态度、有无悔罪表现等。对有无悔罪表现,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犯罪后的以下表现来确认:是否自动投案,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能否主动坦白认罪,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是否自动消除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是否愿意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等。
二是调查评估。办案人员直接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村(居)委会了解其生活环境、日常表现,或者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配合,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是否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状况及人身危险性。
三是风险评估。有区别、有重点地选择帮教人,围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否会引起被害人上访,是否会引起侦查部门的复议和复核,社会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应等问题进行全方位衡量,及时评估风险、化解不安定因素。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评价体系。应当建立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组成的考察组织,建立附条件不起诉考察评价体系。
一是建立具体的帮教考察制度。对帮教措施的种类、数量和频率等作出详细规定,如根据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程度,在考察期间,要求帮教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个别教育、法律学习、公益劳动、行为矫正、心理疏导等作出具体要求,建立最低标准,帮教人可以根据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内容,同时把帮教情况如实反馈到检察机关。
二是量化帮教考察效果评价标准。开展个案跟踪,对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间表现、考察规定执行情况、奖惩情况、外界评价等方面进行测评打分,客观评价其在考察期间的自我认知、行为矫正、思想状况、工作情况以及社会关系的修复情况等,评定考察效果,作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依据。考察期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履行附加义务情况好,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漏罪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义务履行不好,发现有漏罪或在考察期间再犯新罪,不起诉条件消失的,应作出起诉决定。
三是加强对帮教考察的监督指导。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嫌疑人的帮教考察负有监督职责,办案人员在考察期间,应调查了解帮教情况;其他帮教人员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状况,如发现漏罪、又犯新罪、检举立功等行为时,应及时向办案人员通报,办案人员根据情况调整帮教方案,对违反规定,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