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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地名管理办法5月实施,明确地名不得有偿命名
本报讯首席记者吴跃强地名不得有偿命名;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站点禁用企业、商标名称命名;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洋地名”……《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桥梁等禁用企业名称
宜宾五粮液机场、武汉周黑鸭地铁站……近年来,地铁、机场、道路、桥梁、广场等以企业命名的事例已屡见不鲜。
如何规范地名的命名?《办法》提出,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地名擅自命名、更名。同时,地名不得有偿命名,禁止以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为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站点等命名。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对“洋地名”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地名。
门牌编号不能搞特权
不少单位、企业、居民都想要个带8的“吉祥号”。对此,《办法》明确门牌编号不能搞特权。门牌号由公安机关按照“量化编号、预留空号”的原则编制,不得无序跳号、重号。
住宅小区更名须经业主同意
新建住宅小区、城镇街(路、巷)、桥梁、隧道和公共广场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办法》施行后,住宅小区想要随意改名就没那么容易了,必须经大部分业主同意才能更改。《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两年内不得更名。申报更名时,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业主大会决议。
擅移地名标志可罚200元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遮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地名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违反规定,涂改、玷污、遮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