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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葛女士:1994年,婆婆将单位分给我们家的使用房买下产权,当时同住人有公公,先生和我、孩子,产权登记在我公公的名下。九十年代后期,我和先生搬出该房。2012年下半年,公公和婆婆相继因病去世。现在公公的其他子女提出要继承公公的遗产。但我们认为,九四方案买下产权时我们属于同住人,我们可以通过确权在产证上加名的。请问菅峰律师:我们到底是先确权加名字还是先继承公公的遗产?律师答问:从尊重客观事实以及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考量,当然建议你们先确认你和你老公的份额,然后再析产继承。这套登记在你公公名下的九四方案房产,其实你们夫妻两个应占一半的份额,属于你公公婆婆遗产的份额仅是该房产份额的一半。假如按照你们家小姑子和小叔子的做法,这套房产全部属于遗产,就侵犯了你们夫妻俩的合法权益。你们放弃是另一回事,不放弃的话当然你们可以优先选择确权,然后再继承。基于案件处理起来较为麻烦,建议你们聘请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注册税务师,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咨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热线,手机13301969336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号1403室)执业证号:131012001107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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