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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我省正式出台了《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其中《意见》中规定,施工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并承担全部责任。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对其承包和依法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据了解,该《意见》还规定,项目办主任为第一督办人,在项目施工招投标时,要全面推行和细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在拨付各类款项时,须优先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其中农民工工资款项要确保足额到位。同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上,要继续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施工企业或用工单位要与每一位进场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应签订短期临时合同,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和资金安排,在计量支付时暂扣应付金额的3%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从保证金中垫付,双方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