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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院帮我们追回公交站台和路灯杆的损失。”在近日召开的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政法工作会议上,公交公司负责人向该区检察院分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高红银再次道谢。
2012年2月24日,尚未取得驾驶证的陈飞(化名)醉酒驾驶一辆汽车,沿镇江经济开发区赵声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银山公园附近时,撞到了道路西侧的路灯杆及公交站台,车辆向右侧翻,同车人员任某死亡。同时,路灯杆及公交站台也被损坏,造成损失2.9万元。6月1日,陈飞被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该案交付执行后,检察人员发现,虽然陈飞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属于国有资产的路灯杆、公交站台的损失却未被追回,而承担公交设施管理职责的公交公司也未想到向陈飞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为挽回国有财产损失,该院3次派干警赴陈飞的服刑监狱调查,并到公交公司取证。11月6日,该院向公交公司发出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启动了督促起诉程序。2013年1月25日,经法院调解,陈飞和公交公司达成协议,承诺将赔偿款全额赔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