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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武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弓某、杨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依法应进行处罚。因该二人在公司领导询问后即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或在公司等待,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作案方式为先窃取同事身份信息,再秘密进入同事在公司的内部网络,将公司发给同事的福利券“领走”,侵害了公司员工的利益,其行为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属于非法经营。
关于福利券是否属于财物,承办该案的审判长朱军良法官表示:“福利券本身不是现金,必须在上述网络商城消费满200元才能少支付10元,可见福利券是有使用价值的,且被告人也将福利券卖出换取了金钱,故应认定福利券已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对于福利券的价值,“这比较特殊,消费一定价格才能抵扣,且使用范围也有局限性。如果以票面价格每套600元计算显然不合理,按福利券的市场平均价格(260元/套)计算是合理的。”朱军良说。
朱军良讲,关于盗窃数量,指控的69套福利券不包括同意使用的28人,且该数量有被告人的供述、银行账户、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故控方指控二被告人盗窃69套福利券,按市场平均价格(260元/套)计算是适当的,二被告人犯罪金额为1.7万余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朱军良告诉记者,对于被告人弓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犯罪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刚大学毕业,属初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弓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