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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光君分析该案称,公司派发给员工的电子优惠券具有福利和促销的双重功能。从被盗员工角度看,不是现有的财产权受损,而是一种将来有可能得到的利益的丧失。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有价票证等的计算方法,但电子优惠券属于将来可得的利益,其损失属于“纯粹经济上的损失”;且由于其不是向社会公开的,并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因而不完全符合有价票证的特征。
张光君认为,电子优惠券是传统商业主动适应网络革命的产物,虽具有节省成本、方便消费者使用等优点,但追根究底是为了促销。公司利用了电子优惠券的特点,将其作为福利派发给内部员工,使其又具备了福利券性质。其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特性也增加了其被侵权的风险。
张光君讲,如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新技术尤其是网络新技术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能够理性地看待利用新技术的缺陷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技术的改进和管理的完善上来,才会从根本上有助于新技术的持续进步和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