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据新华社石家庄3月29日电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阜城“明胶”案一审宣判。阜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阜城县明胶总厂更名为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该厂为家庭式经营,宋海新负责该厂全面工作。2007年8月,该厂经营范围变更为:食品添加剂(明胶)水解蛋白、食用阿胶、皮胶、工业水解皮革粉生产销售及相关进出口业务,并于2009年12月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因投资大,销路不佳,该厂基本没生产食用明胶,而使用工业皮革废料,经过熬煮、干燥、粉碎等工序加工制成工业明胶。该厂生产、销售“问题明胶”被新闻媒体曝光后,阜城县公安机关查扣该厂库存涉案工业明胶47.84吨(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工业明胶)。
阜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海新作为学洋明胶厂负责人,目无国法,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生产、销售“问题明胶”被曝光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转移、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物品,其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相关规定,阜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隐匿会计凭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宋海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