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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以每瓶1398元的价格在某超市购买11瓶53度贵州茅台酒,总价款为15378元,事后却发现是假酒。经工商局鉴定这11瓶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但超市拒不认可这一鉴定结果,辩称送检过程有纰漏。
一审法院判令超市退还其购酒款15378元。胜诉后,李女士了解到自己可以依法要求双倍赔偿,于是再次起诉售卖假酒的超市对其进行增加一倍赔偿15378元。但超市负责人认为,李女士买酒之前已知道其所销售的是假酒,属于“知假买假”,因此拒绝对李女士加倍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超市出售给李女士的11瓶茅台酒为假酒。超市作为经营者出售假冒商品系违约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应赔偿给李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支持了李女士的二次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女士能否要求超市按照其购买此假酒的价格加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可见,加倍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有“欺诈”行为存在。至于什么样行为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李女士主张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提交了鉴定结论作为相关的证据,超市若有异议,认为其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其不明知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就其行为不构成欺诈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本案超市因没有相关证据否认其存在欺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若本案李女士是在明知超市出卖的茅台酒是假酒的情况下还购买以期获取双倍赔偿,则不属于合理行使权利,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知假买假”,本身并非消费,即不是消费者。但本案中,超市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李女士对这一说法也表示否认。因此,超市以李女士“知假买假”为理由,以图免除自己责任的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吴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