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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关越
-时报记者张一弛报道张某与戚某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二人在育有一子后,张某便接受了绝育手术,决定不再生育了。但是,二人的儿子在2009年的时候,因重病不幸丧生。为了再获得一个儿子,张某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他几经联系,找到了一位姓戴的男子,要求他代替自己令妻子戚某怀孕,戚某在顺利怀孕后,立即终止与戚某之间的关系,自己会支付给戴某一笔钱。为此,张、戴二人还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协议签订之后,张某带领戴某到家中进行受孕,妻子戚某虽不愿意,但是迫于张某的要求和失去儿子的痛苦,她还是与戴某发生了关系,并顺利怀孕。2011年,戚某顺利产下一名女婴。
但是,满心希望获得一个儿子的张某,却不满戚某产下女婴,竟将戚某逐出家门,并以“孩子不是自己的”为由,拒绝向戚某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戚某希望戴某可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是戴某却认为,自己只是替张某办事,而且双方在协议上也写明,戚某怀孕后,自己便与戚某再无任何关系,抚养费自然不应该由自己支付。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分析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孩子只要出生便应该得到同等的对待,应该获得足够的抚养费用。
张某请戴某帮忙生孩子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律以及伦理道德的。同时,这样的行为也侵犯了戚某不生育的自由。在整件事情当中,张某起到了组织、指挥的作用,对于孩子的出生是犯有过错的。所以,张某理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孩子非其亲生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而戚某在得知自己怀孕之后,不但没有采取人工流产等方式,反而将其生下,说明其主观思想也是希望生下这个孩子的,也具有过错,所以也应该承担抚养费用。戴某在接到张某的荒唐要求后,竟然欣然同意,并成功使戚某怀孕并生下孩子,所以他也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综上所述,孩子的抚养费用应该由张、戚、戴三人共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