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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去年10月以来东湖区法院受理4起非法采矿案,追缴违法所得千万元
本报讯记者汪清林文聂俊鹏图3月29日,东湖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判处该案周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近900万元。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10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周某通过改装赣南昌货1180号干货船,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雇佣并指挥他人操控该船在赣江河段非法采砂。
非法采砂获利800万元
据记者了解,根据周某的指派,被告人涂某、郭某、陈某、付某、陈某某分别负责船只管理、驾驶、维护、采砂、运砂、卸砂等工作。3年期间,周某非法采砂共计49万余立方米(18元/立方米),并以新建县某材料有限公司名义出售砂石给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混凝土,违法所得800多万元。
经省国土资源厅和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非法采矿497146.29立方米,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共计8948633.22元;涂某、郭某、付某、陈某、陈某某参与非法采矿59029.35立方米,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062528.3元。
另查明,2012年5月8日,该船因非法采砂被南昌市水政监察部门行政处罚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周某系船主且组织指挥他人进行非法采矿,系主犯。涂某、郭某、付某、陈某、陈某某受雇佣进行非法采矿,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
4起非法采砂案涉案人达32人
据了解,2012年10月以来,东湖区法院共受理非法采矿系列案4件,涉案嫌疑人32人。这些被告人均是将货船自行改装为吸砂船,未经批准在赣江河段非法采挖砂矿,然后予以销售牟利,造成矿产资源不同程度损失。
东湖区法院对4案均已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分别判处32名被告人5年6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共追缴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